此文為回應杜師兄在從長短經看廢死的觀點>>> 所謂的"人權"是拿來約束自己的,而非拿來干預他國內政!

我用兩個部份來回答杜師兄的問題:

1.能不能用人權干預其他國家  2.反思他國用的高標準來要求其他國家

 

 

 

1.能不能用人權干預其他國家

我先以加拿大這個國家來當作例子:
加拿大一直對於國際人權維護都不遺餘力。在1999年後自從加拿大當上了非常任理事國,就陸續和各國協同下,設立「聯合國人類安全基金」、「人類安全網路」、「人類安全委員會」、「國際刑事法院」。而主要的關鍵點在於2002年9月,加拿大更成立了「干預和國家主權委員會 ICISS」,在2001年1月並提交了一份關於《保護責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的報告。

為什麼加拿大會有這樣的想法? 主要是1994年的盧安達大屠殺的影響。當時擔任聯合國維和部隊的加拿大籍Romeo Dallaie上校,在事發之後沉重地呼籲國際社會喚醒對人性價值的良知。此後,這件事就促使加拿大成為其外交政策的核心,並對國際難民營的保護措施採取了多邊國際合作手段。由其在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改選之際,加拿大「外交事務暨國際貿易部」做出了以「人類安全」為施政優先的政策。

 

20世紀以來,發生在盧安達、索馬利亞及波斯尼亞等地的人到干預,一直都存在著爭議。對行動抱持正面者認為,這種行動是人類良知國際化的體現,國際社會應普遍支持;持否定態度者則認為,人到干預是對從屬於國家主權的國際性秩序與各國領土不可侵犯的破壞,各國應該盡量避免。

 

聯合國祕書長Kofi Annan則國際社會,強調國家主權不應成為人道救助的障礙。他說:如果人道主義的干預真的事對主權的一種無法接受的侵犯,那我們應該怎樣對盧安達與思布雷尼查(Srebrenica)作出反應呢?對影響我們共同人性的各項規則的粗暴與有系統的人權侵犯,我們又該怎樣做出反應呢?

 

而我剛剛第一段所緣引加拿大的例子就是強調主權國家有責任保護本國公民免遭受可以避免的災難、免遭受大規模屠殺與免遭飢餓,若國家無此能力,必須由更廣泛的國際社會來承擔此一責任。(註一)

 

 

但是,就關於因為廢死牽扯到干預國家主權的新聞,小的尚未有所聽聞,他國可以對我國這樣做出譴責的動作頂多進行道德上的勸說(說難聽點就是打打嘴砲罵一罵就過去了),因為假使真的要討論到干預的部分,那就要討論到干預的基本原則,這也是涵蓋在《保護責任》(R2P)的核心內容之一:一但人民因內戰叛亂鎮壓或國家陷於癱瘓,且當事國家不願或無力制止或避免而遭受嚴重傷害時,不干預原則要服從於國際保護責任。簡單來說,除非發生天災人禍而政府管不住,或是有大規模的人民傷亡,其他主權國家才有資格擔任人道救助的角色。否則外國只能噴噴口水罷了。

 

以上我是用來回應1.能不能用人權干預其他國家

 

2.反思他國用高標準來要求其他國家

個人覺得歐美各國往往把人權議題無限上綱,用高標準來要求其他國家也要將其門檻設定的如歐美一樣先進,殊不知加拿大在今年一月初(憑作者印象)退出了某自然環境保護公約;美國內部的許多洲仍採取死刑制度,如我們熟悉的電椅行刑方式;而且依據調查,歐美仍有越來越多人希望恢復死刑的制度(怒小的尚未找到相關資料,僅憑記憶);富士康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勞工人權議題也突現出企業財團為了利益而犧牲了底層階級的人權等等。以上我列舉的例子就是突顯出當外國人說一套時,作的往往又是另外一套,與其在用手指指著人之前,先看看自己還有四根手指頭對準自己吧。

 

以上不專業回答還請各位客倌多包涵:P

 


 

註一:以上引用部分自 蔡育岱,「國際人權的擴散與實踐:以《國家保護責任》的倡議為例」,問題與研究,第49卷第4期(2010年12月),頁142-144。

 

*以上內僅為本人對於此議題粗淺的論述,想要更了解人權與國家主權之間的關係影響,可以參照:

  • 蔡育岱,〈國際人權的擴散與實踐:以《國家保護責任》的倡議為例〉,《問題與研究》,第49卷第4期,2010年12月,頁135-162。(TSSCI)
  • 蔡育岱,〈「人權與主權的對立、共存與規避」:論述《國家保護責任》在人道干涉上的意涵及重要性〉,《東吳政治學報》,第28卷第4期,2010年12月,頁1-35。(TSSCI)
  • 蔡育岱,從「國家」到「個人」:人類安全概念之分析〉(合著者:譚偉恩),《問題與研究》,第47卷,第1期,2008年,頁151-188。(TSSCI)

(想要看以上著作的讀者,可以私信給我)

 

*想要更了解廢死與反廢死之間的爭論,可以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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